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

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3民督6号
申请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大定路南段职业中专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周来喜,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
申请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来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2019)豫0883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来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欠缴水费,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周来喜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来喜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豫0883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