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8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0555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学军,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学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88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学军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学军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学军名下账户内存款30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