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8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买静冬,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州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