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83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0555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周来喜,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周来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883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来喜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来喜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来喜名下账户内存款5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