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

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83民初3305号
原告: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街道北环路与光华路交叉口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孟州市河雍大街西段275号。
负责人:和红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富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峰,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