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26民初910号
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静宁县星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静宁县星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焕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