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

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与静宁县汇和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26民初813号
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静宁县汇和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静宁县汇和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静宁县春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