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712号
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胡震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与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6.60元,减半收取计1,728.30元,由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