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186号
原告: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50号5幢北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俞铁泳。
原告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