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90号
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C座22室。
负责人:易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徐敏,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俞铁泳。
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文
书 记 员 周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