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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049号 原告:***,女,198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69号5号楼358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川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