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2787号
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移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