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执保103号
原告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李七庄津缁公路外环线以南9公里处。信用代码:9112011173282883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