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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横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贝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35号 申请人:上海横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商务楼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贝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化工厂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横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贝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3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上海横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贝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3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案件申请费2,062元,由申请人上海横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并由申请人负担案件申请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