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1304号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隔川镇联益村联益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69903194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远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83-2号***3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9844429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远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9元,减半收取1224.95元,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