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7民初6699号
原告:***之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道椰海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52835G。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汇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0050000003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之家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之家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家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1.0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之家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