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728.14元(含执行费14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