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728.14元(含执行费14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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