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沿线中环十七区5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1882.14元及利息及相关费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5、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再一次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6、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去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取回社区工作记录。
7、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8、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9、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诉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亦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