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关区亚泰大街沿线中环**区**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