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关区亚泰大街沿线中环**区**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东利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