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日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