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辽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家园小区22号楼网点8室。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辽宁辽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三和消防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辽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2)辽068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辽丰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因该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82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