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矩一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419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中东。
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雄、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原告受聘被告处从事监理工作,合同期限为三年。2019年6月3日原告接到被告辞退通知书,以原告五月份旷工3天为由辞退。实际上是原告五月份要求休年休假未被批准,原告遂改为事假,并办理了请假手续,被告无故辞退属于违约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解聘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扣除的工资1000元;3、案件受理费和交通费4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公司与原告系劳务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原告所称均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监理工作,期限为三年。2019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员工解聘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同书》、员工解聘通知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关系,故原告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本院,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就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另案诉讼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许丹彤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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