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503民初344号
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审判员  马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荐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