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1000号
原告: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凤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晓伟
书 记 员 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