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龙感湖公园。
法定代表人:陶然,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部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蔡维民,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款,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验收合格后将产品投入使用,但未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给付货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俊凯
审 判 员 曹忠毅
审 判 员 朱跃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飞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