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鸿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02民初2426号
原告: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陶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芳,湖北严艳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部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黄根竹,总经理。
原告湖北龙跃娱乐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龙��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判令被告返还50万元设备款以及赔偿营运损失149700元,原告自愿返还三套游乐设施。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一套自控飞机,一套穿越时空,一套欧式豪华转马,共计价款67万元;由被告负责派人安装调试,须在2017年1月20日前安装完毕。同时约定三台游乐设备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被告对产品机械部分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免费维修,人为损坏除外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设备款50万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派人到原告公司来安装调试,三套游乐设施安装好后,原告于2017年1月27日将该三套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三���游乐设施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络被告方技术人员要求维修,被告方以原告差欠17万元设备款为由置之不理。原告方经多次协调,被告才于2018年4月10日派了两名维修人员到公司,假借维修之名私自将该三套设施的电器程控中心部分拆走(有监控录像为证),致使这三套游乐设备成为了一堆废铁,无法使用至今。原告在发觉被告的行为后,于2018年4月16日委派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对被告出卖的三台游乐设施质量提出了异议,并且指出私自撤走三台设备电器程控中心部分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被告置若罔闻,没有丝毫改正的想法。特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由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我公司住所地在衡水市××区,贵���应将本案移送至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区。关于合同履行地,《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没有直接约定,原、被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原告负担。故被告在其住所地交付货物即履行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即河北省××××区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扬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