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民初6230号之二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徐琳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得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3元及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蓉
人民陪审员 李静
人民陪审员 邹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