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904号
原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得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经理。
原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39元,减半收取为39170元,由原告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