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2759号之二 原告: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双东街省道(352德珠线)***(***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UQGM8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罗定市龙园路五十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19592197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定市金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城区富豪别墅新村后座房屋(别墅)10幢中之E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398199813X。 法定代表人:**坤。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原告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罗定市金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2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佰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