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龙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再审申请人***、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3民终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违反工作安排,擅自高空作业,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严重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起码应承担40%的责任,二审法院仅判决***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只应对***承担547203.1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四建公司并非事故发生时的承建单位,该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将四建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明显错误。2.***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对自身的严重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3.***应承担本案的直接过错责任,再由四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承包涉案排栅搭建工程,在未能提供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召集工人施工,对涉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自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进行施工,且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做足防范措施,导致从高空坠落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承担本次事故损失20%的责任、由***承担事故损失80%的责任,并无不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将涉案工程的排栅搭建工程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受伤致残,四建公司对分包人的选任、安全生产监督方面存在过错,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四建公司与***连带向***赔偿981238.30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