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6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