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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6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源圣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