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2财保200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
法定代表人***,任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街道鸟林新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41985601A。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对该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受理。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34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47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