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聪与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聪。
被告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聪与被告江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聪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