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87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002幢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预算员。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