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192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