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财保155号
申请人:**闯,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002幢3-50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8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保险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8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