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胜利路南市。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地址: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002幢3-501号。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变更诉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