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3478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24447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002幢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
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9450.20元,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658382.50元。
因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小额银行存款共计918.8元,名下三辆汽车。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银行存款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