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176号
原告:***,男,1966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幢*****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