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176号 原告:***,男,1966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317318。 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北段东侧***小镇***幢*****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国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