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肖峻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联系
被执行人湖南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男,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71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716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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