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162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男,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李志伦,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A幢左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7003。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原告***与被告***、***、李志伦、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