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676号
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917606XB。
法定代表人:郭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
法定代表人:胡红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银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