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950号之一
申请人:蒋小银,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321088197705177325,住江苏省扬中市。
申请人:杨国柱,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917606X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王菲,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小银、杨国柱与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财产。申请人蒋小银、杨国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