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871号之一
申请人:韩建成,男,1962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321124196211280516,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917606X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建成与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人韩建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栾汉勤
审判员 韩春华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