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

2355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55号
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917606X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779X0,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