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再39号
原审原告:***,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都市,现住扬中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审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审被告:王菲,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苏1182民监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苏1182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云
审判员 陈志敏
审判员 常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印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