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监31号
原审原告:***,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被告:王菲,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杨 云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常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印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