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

950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950号之二
原告:***,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峰,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王菲,女,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向新荣盛电气有限公司、李峰、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90元,减半收取15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栾汉勤
人民陪审员  杨怀荣
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