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10584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原告:***,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古河路**万山城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愔,江苏海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19)苏0706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十七页第十一行增加“三、被告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2#号楼工程履约保证金利息573400元;”。第二十七页原十一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