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503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乾中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乾中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因此,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21)苏070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乾中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